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镇**团**小区**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路**小区**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地在沙依巴克区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0日李某甲、王某某介绍李某乙在本市沙依巴克区**酒店向闫某某卖淫;2020年5月11日李某甲、王某某介绍徐某某在本市米东区**宾馆向夏某某卖淫。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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