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岛**娱乐有限公司“****KTV”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KTV”成立于2014年12月25日,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武某某系该KTV**,自2015年起负责该店的经营管理及人员管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鲁某某系该KTV运营经理,吕某某系该KTV前台主管,安某某系该KTV收银员。2019年7月以来,李某乙多次纠集女性至 “****KTV”从事有偿异性陪侍服务,同时,其组建“别在奋斗的年龄,选择安逸”的微信群,纠集“陪侍女”和“卖淫女”加入该微信群,向该微信群推荐其掌握的异性陪侍和卖淫信息,介绍“陪侍女”和“卖淫女”从事异性陪侍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介绍费。2019年12月24日,曹某某微信联系李某乙找小姐嫖娼,当晚22时许,曹某某带李某某、周某某二人到“****KTV”,三人到店后李思英介绍阮某某、张某某、不知名女青年对三人进行异性陪侍,后曹某某、李某丙、周某某各自带阮某某、张某某、不知名女青年外出发生性关系,事后曹某某微信支付李某某人民币5798元,包括在“****KTV”内消费的酒水、房间费用。2019年12月30日1时30分许,赵某微信联系李某乙找小姐嫖娼,后赵某微信支付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当日2时许,李某乙安排吴某某到青岛市崂山区**路**号**酒店**房间和赵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将武某某、鲁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安某某等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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