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代替考试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2001********,汉族,高三学生,户籍所在地巨鹿县**镇**村**号,现住巨鹿县**小区。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本案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前,巨鹿中学教师李某乙(另案处理)因担心二女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数学成绩不理想,提议由其姐姐李某丙(另案处理)代替李某甲参加数学考试,二人均不同意,经李某乙多次劝说,取得李某丙、李某甲同意后,2020年7月7日下午,李某乙从巨鹿中学食堂一通道将李某丙带入学校,安排李某丙在其宿舍换上巨鹿中学校服,携带李某甲考试证件进入考场代替李某甲参加了数学考试,高考结束后被举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但李某丙、李某甲是亲姐妹,受父亲安排实施犯罪,系初犯且为在校生,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深刻悔罪。经请示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李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