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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5********,汉族,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北京市海淀区**东里**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不诉人李某甲为让其女儿李某乙登记为北京户籍,通过网络贴吧、QQ联系到在涿鹿县**医院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郭某甲。

2016年12月14日,李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郭某甲3000元,12月19日,李某甲通过支付宝又转账给郭某甲10000元后,郭某甲为李某甲女儿李某乙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1月6日李某甲通过支付宝又转账给郭某甲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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