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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5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指定苍南县公安局管辖。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温州市鹿城区一公园边上的办证电话联系制假证人员(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一张了署名“李某甲”的居民身份证。经鉴定,该身份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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