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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56********,汉族,高中,湖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室,1989年因犯受贿罪,被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免予起诉决定;2016年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刘江华,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2********;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王添,女,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93********。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中旬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火车站八一路立交桥下,花了人民币150元找人私刻怀化市人民政府公章,随即回到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伪造怀化市人民政府《授权授权书》,并使用其私刻的怀化市人民政府公章在其伪造的怀化市人民政府《授权授权书》上进行盖章。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要求公司员工曾某携带其伪造的怀化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于2016年7月21日在长沙市工商局办理湖南**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将股东由怀化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变更为怀化市人民政府,将公司性质由非法人独资变更为国有独资。而作为原股东的怀化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对此并不知情,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相关人员没有经办过怀化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7日授权怀化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代为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对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全额出资职能授权委托书公文,更没有在此《授权委托书》上盖过怀化市人民政府的公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26日被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户籍材料、现实表现材料及其所某某;2.怀化市人民政府调取的公章样本、工商局调取的相关证据资料及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取的相关资料;3.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文书。4.被害人方某某、任某某供述及所某某。5.证人杨某某、邓某某、兰某某、李某乙、曾某某、田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证言;6.湖南**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材料;7.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国有资产不流失,未造成危害后果,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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