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丁某甲在本市丰台区方恒偶寓1号楼526房间,伪造上海鸟兰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的公章,后被民警起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接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丁某乙、丁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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