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 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职员,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0年11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客户办理***银行贷款,因部分客户无法按银行要求提供贷后凭证,为应付银行监管部门抽查贷款后去向,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胡力荔(另案处理),以每枚印章30-50元的价格制作公司印章,加盖在收款收据上生成贷后凭证,再上传至银行系统应付监管抽查。现已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伪造2枚公司印章。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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