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机械**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三河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旗**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单元**号通过提供单位、车辆信息和准运证图片,以人民币30元在淘宝网购买编号为T*******的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一张。经认定,李某甲购买的准运证系伪造。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准运证照片;2.书证:北京市通州城市管理委员会证明、淘宝网购买记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讯问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初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准运证一张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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