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瑞安市**街道**宾馆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瑞安市仙降街道路边墙上粘贴的办假证电话号码联系某办假证人员(身份不清,另案处理),以250元的价格委托对方伪造一本李某乙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并提供该职业资格证书样本及其妹妹李某乙的个人信息、照片给对方。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伪造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交给李某乙使用。
2019年9月28日下午,仙降派出所民警到瑞安市**街道**村**量贩KTV消防监控室进行消防检查时,查获上述伪造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当日21时许,仙降派出所通过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当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主动到仙降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一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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