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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装修设计店任职期间,通过微信以2000元的价格向乐清市**房产傅某甲非法获取“**四期、五期”以及“**府”等楼盘数据,内含业主姓名、幢号、房号、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800余条。当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该8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以2000元的价格提供给郑某某。2019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向郑某某提供一份名为“**府”的数据,内含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800余条。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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