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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保险诈骗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里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9********,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道**号**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保险诈骗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大街**小区**号楼处,伪造了其名下车牌号为黑A*****福特牌汽车与车牌号为黑A*****的白色宝马汽车相撞的事故现场,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0269.41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报案情况说明赔款通知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交易凭证、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人李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返还保险金,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22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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