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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因涉嫌假冒注册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庄某乙(在逃)雇请、伙同被告人庄某甲、韦某某及庄某丁(另案处理)、武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街***号***座***房、深圳市龙岗区***区***号***房等地为经营点,购进苹果多型旧手机及假冒的前屏、后盖、电池、摄像头、标签等配件,利用自备的显微镜、测量仪、测试仪、热风枪等工具,采取拆机、组装等翻新加工的方法,非法加工生产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并以线下销售和线上“***数码科技”拼多多店销售的方式,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8月6日案发时,公安机关在***街***号***座***房、***区***号***房现场缴获苹果8、苹果6、苹果7、苹果6S、苹果7PLUS等多型手机共计219部、销售账本2本、苹果手机前屏291块、苹果手机后盖85个、苹果手机电池28块、苹果前置摄像头20个、手机检测加工工具显微镜6部、安克思测量仪6部、热风枪6把、台式电脑4部、笔记本电脑2台、主板测试仪7部、苹果手机标签2张、美工刀2把、镊子2把、螺丝刀3把、经营用苹果X手机1部。经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手机主板维修工,获利方式是按件计酬。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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