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宾馆员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悬挂苏A****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迈化路时被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4mg/l00mL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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