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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李昆)(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庐江县******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行至庐江县**镇**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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