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吕莉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0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号牌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乙、马某某等人由建水县青龙镇方向往建水县坡头乡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30分许,行驶至建青线K12+50米处被建水县青龙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李某甲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7人,被查获时载14人(含驾驶人)。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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