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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路**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李某甲饮酒后驾驶云L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龙路由小军庄方向驶往小红桥方向。20时19分许,行至金龙路南公园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遂发现李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5mg/100ml。李某甲于当日被公安民警带至南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两份。

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4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为108.43mg/100ml,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直接损害、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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