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安阳县**镇**路**小区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4月25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3.李某甲的供述;4.李某乙的证言;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