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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住龙海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号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从龙海市隆教畲族乡**村往**村顶社行驶,至**村**路段时,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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