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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1年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仁致律师事务所方旭。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下午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B****皮卡车从仁怀市五马镇云安煤矿行驶至**村**组其家中,到家后,李某甲与其妻子杨某某发生争吵,其妻杨某某为躲避李某甲实施家暴便跑至**村**组李某乙家躲藏,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又驾驶贵CB****皮卡车到李某乙家中找杨某某,杨某某打电话报警求助,办案民警赶至现场后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李某甲带至仁怀市公安局五马派出所办案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后又将李某甲带至仁怀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和定量分析检验,李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侦查终结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质证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乙、母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资质;5、指认笔录;6、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血液内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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