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3********,汉族,大专毕业,伊川县公路管理局职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镇**中路***号,住伊川县**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59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伊川县**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0.8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案证明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及领条、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悔过书、证明、交通安全教育实践活动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照片等;2、鉴定意见及通知;3、证人李某乙、姜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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