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其姐姐李某乙家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电瓶车在其住处东侧与高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南通市通州区城北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苏FN****小型面包车从自家门口场地由西向东倒车至附近鱼塘(距离约40米),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证照齐全,在乡村道路上短距离挪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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