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红岩子大道144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挡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甲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参与醉驾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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