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3********,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广雅牌踏板二轮摩托车(号牌:川******),搭乘其妻徐某某在宜宾市南溪区上正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正街与官仓街路口处时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7.2mg/100mL。当日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提取血样。2020年04月17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送检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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