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天津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5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门前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体育中心大队执勤警察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9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0.1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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