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6日由湘乡市公安局执行,2021年2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0日由湘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2月7日以娄公(二)诉字[2021]0003号起诉意见书将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晚,李某甲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小轿车从娄星区体育馆附近行驶至娄底城区吉星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4mg/100ml 。
2020年9月25日,李某甲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3.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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