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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章丘区**庄街道**村周某某家中饮酒后,通过电话联系司机韩某某作为代驾送其回家,两人相约在临近的***街道**村汇合,随后李某甲驾驶鲁******小型轿车赶往汇合地点,其驾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约1公里,于14时41分许行驶至北外环**路路口时,被章丘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经检验,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3±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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