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汉族,高中文化,宁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镇**行政村**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岱山县**镇**路**号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4.7mg/100ml;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民警当场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取的血样;2.书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执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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