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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西****有限公司职工,住**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往***方向行驶,行至***前路段时,与李某乙驾驶的桂******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70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己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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