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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C3****的小客车,从桐梓县红庄球场坝方向往和平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桐梓县红庄路口时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68mg/100ml。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的规定,李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2.68mg/100ml,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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