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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全南县**镇**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其朋友李某乙全南县城合隆公司附近租住处吃饭,期间与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一同饮酒。饭后,李某甲驾驶赣******号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车行驶至金龙镇虎头陂路段弯道时因操作不当驶出路面,造成李某甲受伤,摩托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2月27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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