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本市东兴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宜佳旺广场东侧,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李某甲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3.7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较低,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