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浚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隔夜醉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F6**** 的白色“吉普”牌小型客车,在浚县白寺乡至张寨村的乡村道路上行驶时,被巡逻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甲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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