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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2********,汉族,高中文化,海口**训练基地职工海南省万宁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琼菜王饭店”和姐姐李某乙等六人一起吃饭喝酒。吃饭喝酒结束后,李某甲独自乘坐出租车到美兰区海甸五西路绿岛家园找朋友谢某某谈事情,直至次日凌晨00时00分许,谈事结束后,李某甲酒后驾驶琼A3****小轿车载胡某某、李某丙等三人从美兰区海甸五西路绿岛家园小区外道路上停车位离开,驾车途经海甸五西路、世纪大桥、龙昆北路、国贸北路、玉沙横路,行驶至龙华区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李某甲身上有酒味,于是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1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李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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