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栋**号,现住琼海市**镇**村委会**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8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汽车沿琼海市嘉积镇官塘村委会官塘天来泉二期小区自西向东行驶。途经天来泉二期小区五号楼处路段时,碰撞到在其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乙、刘某某,造成李某乙、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群众拨打110报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出警到事故现场处置,当场发现李某甲有饮酒驾车的嫌疑,后将李某甲带至琼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液样本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66mg/100ml。2019年3月7日,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12日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月12日,李某甲支付了李某乙、刘某某医药费共计2248.7元,于2019年1月13日、2020年8月5日向李某乙共计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于2020年8月5日向刘某某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
本院认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行为地天来泉二期小区的“道路”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规定的“道路”,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彭 倩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