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屯昌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村**队**号,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公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湖路“红哥湘菜馆”和朋友陈某某等十五人一起吃饭喝酒结束后,李某甲酒后驾驶琼CZ****小型轿车载朋友刘某某的女儿从海口市龙华区滨湖路“红哥湘菜馆”停车场离开,途经滨湖路、滨涯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滨涯路与友谊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李某甲有酒驾嫌疑,于是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因多次吹气未果。民警依法将李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随后,民警依法将李某甲带回海口市交警大厦一楼办案区再次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18mg/100ml。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