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78********,汉族,大学本科,**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亚云,甘肃德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下班后和李某乙、马某某、崔某某四人去渔羊鲜清真火锅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要了一瓶一斤半的天河春白酒,四人边吃边喝,21时50分吃饭结束了,从火锅店出来后李某乙、马某某、崔某某三人一起打车回家了,李某甲就驾驶牌号为甘E*****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二马路到轩辕广场买完东西准备回家,当车辆行驶至轩辕广场西口路段时,被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处。发现李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2020年11月11日22时19分,李某甲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7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带李某甲前往清水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液备检。

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李某甲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7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1份;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