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011970********,初中文化程度,党员,户籍地与现住址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A****的小型汽车,在渭南城区行驶至胜利大街与金水路十字东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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