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仙桃市**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8 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鄂M*****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镇至城区,21时许,当车行至行**省道**服务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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