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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湘KV****小型普通客车从冷水江市铎山镇前往涟源市石马山镇,行驶至涟源市人民中路红旗路口时,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经鉴定,李某甲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6.45mg/100ml。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涟源市人民中路红旗路口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提取血样笔录;5.视听资料;6. 被不起诉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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