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销售,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驾驶浙C5U****小型越野客车,沿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车途经灵溪镇江湾路405号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核查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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