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陕西**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现住西安市**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西安市丈八三路韩国风情街刘一套火锅串串店饮酒后,驾驶陕A****7黑色大切诺基小型越野客车沿锦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丈八一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李某甲血醇浓度为114.6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代驾订单、通话记录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