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1********,拉祜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第一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西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李某乙、亲戚李某丙由西盟县勐梭镇方向往中石化加油站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澜芒线K55+450M处时,与行驶在前面李某丁驾驶的号牌为云J*****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在此出警的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将李某甲带至西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经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6.47mg/100ml血。2019年5月13日,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中李某甲负全部责任,李某丁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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