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62********,汉族,初中文化,赤峰市红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24 日21 时11分许, 李某甲酒后驾驶蒙D2****号小型汽车从红山区荷风水岸出发,沿松山区银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松山区松山家园北门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019 年7月24 日21时2 1分,民警在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二大队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13mg/ 100m1, 随后民警将李某甲带至松山区松山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7月26日,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已提取的李某甲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 李某甲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33.95mg/100m1 , 属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李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属于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损害后果,且李某甲在村里牵头负责正在推进的桥北棚户区改造征收和村委会清产核资等较急工作,为保障疫情期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可以对李某甲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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