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等人在邹平市**镇**酒店吃饭喝酒。当日13时许,李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李某甲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6月9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6月1日,李某甲驾驶鲁******号银白色奇瑞轿车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处时,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之后将其带至邹平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9日对李某甲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甲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6月1日,李某甲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提取其血样。
3.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表,证实李某甲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6月1日13时30分,在邹平市中心医院依法提取李某甲的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李某甲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李某甲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李某甲甲基苯丙胺呈阴性。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20年6月1日中午,李某乙和李某甲在邹平市**镇**酒店吃饭,李某甲喝了一杯百脉泉白酒和两瓶崂山牌啤酒。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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