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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1〕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群众,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4********,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户,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浙BR****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和平镇和兴路天龙宾馆门口路段,后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李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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