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9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号**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李某甲自愿认罪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6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桂P****5小型轿车行驶至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大道与**路红绿灯路口时,驶上路边花带后睡着了,经路人报警,执勤民警将李某甲带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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