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631197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喝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黎平县五开南路由平街脚往黎平一中方向行驶,21时15分,行驶至五开南路400米(小地名: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李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甲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自愿认罪、主动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以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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