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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汉族,中共党员,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村,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朋友在大荔县**镇**村一组家中喝酒。随后让朋友李某乙将其送至大荔县**小区,21时许,李某甲酒后驾驶陕E****5号**牌小型汽车,从**街回**镇**村途中,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处时,因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起犯罪系初犯、偶犯,饮酒后隔较长时间且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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