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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李某乙家吃饭喝酒,之后在李某乙家睡到18时许,约19时许,李某甲驾驶面包车从巨鹿县城魏征街自南向北行驶,到风清路转弯向西,行至西平街被交警查获,经法医鉴定,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95.17mg/100ml。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前科,系中午饮酒休息数小时后醉驾,血液酒精含量95.17mg/100ml,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坦白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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